2-1. 商标
- 蓝牙文字商标和徽标由Bluetooth SIG,Inc.所有,JVC建伍公司获得了这些商标的使用许可。其他商标和商业名称分别由其拥有人所有。
- “为iPod制造” 和“为iPhone制造” 分别意味电子附件设计成专门供连接到iPod或iPhone,并经开发者证明符合Apple的性能标准。对于本装置的运行或其符合安全和管理标准,苹果公司不承担责任。请注意,对iPod、iPhone或iPad使用本附件可能影响无线通信性能。
- iPhone、iPod、iPod classic、iPod nano、以及iPod touch是苹果公司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商标。
- iTunes和Safari是Apple Inc. 的商标。
- PANDORA、PANDORA徽标和Pandora商业外观是PANDORA Media Inc. 的商标或注册商标,获得使用使用许可。
- Aha、Aha徽标和Aha商业外观是HARMAN International Industries的商标或注册商标。
- Android和Chrome是Google Inc. 的商标。
- Internet Explorer和Windows Media是美国和其他国家的Microsoft Corporation的注册商标。
- "AAC" 徽标是Dolby Laboratories的商标。